生物醫學碩士學位學程(含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110.12.21
國立臺東大學
生物醫學碩士學位學程(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事務會議通過(110.10.27)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10.12.21)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 校理工學院生物醫學碩士學位學程(含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以下簡 稱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教師提出升等申請標準與資格條件之研議。
(二)本單位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 認定、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義務之處理。
(三)本單位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學術論文與評鑑相關事項 (四)本單位教師休假研究。 (五)本單位教師懲處或重大獎勵事項。 (六)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二人。本單位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本委員會 召集人兼主席,餘為推選委員,由本單位事務委員會推選產生,
本單位教授優 先擔任且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教授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時,由本單位事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遴選 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自本單位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四、本校教師於組成該屆教評會時,有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其他等事由期 間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懲處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者,
不得推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當選為委員後,有前述情事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五、委員任期一學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推選委員如因故出缺時,應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三)當然委員以擔任該項職務期間為任期。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應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 本校同級教師代理出席;如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三)審議專任教師新聘、升等、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 定情事之一者、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延長服務、其他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他議 案也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五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迴避或因低階不得高審而迴避之委員,於決議時,不計入該迴避案 件之出席人數。委員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應請其迴避。
(五)本委員會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其為空白票、廢票及 棄權票,以不同意票計。
(六)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得參與 討論及表決。
(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相關規章及申請人所提資料審慎評審,並經出席委員充 分討論後作成決議。對於審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 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委員會對審議確定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專任教師新聘案及兼 任教師聘任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校函告知當事人,並敘明具體理由及 救濟管道。
九、本單位教師對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得依 「國立臺東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起申訴或依「國立臺 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覆案處理要點」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十、本委員會評審過程、審查人之評審意見或其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除 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 正性。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本單位事務會議審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